1.帐户管理
* 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向交易商公布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选择中心公告的结算银行之一并与中心、结算银行签署《银行支付合作协议》。
交易商应按规定在指定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仓单订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
* 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仓单订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2.买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卖方交易商仓单订金
* 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需分期支付货款;卖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经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如果卖方交易商的货物尚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中心分期交付仓单订金。交易商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订金。
* 买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标准及进度: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款;
(二)交易时段若市场价格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收盘后市场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买方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三)进入交收月首个交易日结算后,增加订货金额30%,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买方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所订货物的全部货款;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付款进度,买方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付款。
* 卖方仓单订金付款标准及进度: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照销货金额的20%付款;
(二)交易时段若市场价格高于卖方的销售价,或收盘后市场结算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卖方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三)进入交收月首个交易日结算后,增加订货金额30%,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卖方交易商须用仓单置换仓单订金,否则卖方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以全部销售货款作为仓单订金。
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仓单订金付款标准和付款进度,卖方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支付仓单订金。
如中心调整买方分期付款标准及进度,卖方的仓单订金付款标准及进度须作同等调整。
3.转让价差
* 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账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账面价差为正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取资金。因转让收入和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必须及时补足。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结算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吨);
卖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结算价)× 订货量(吨)。
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 × 转让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 转让数量(吨)
* 交收价为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交收价。交收日闭市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为:
(交收价±升贴水)×交收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收价)× 订货数量(吨)
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的交收价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中心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
4.资金划拨
* 资金划入:交易商根据《银行支付合作协议》向协议书中指定的订金专户划入资金,并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中心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
* 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与中心、结算银行签订《银行支付合作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中心、结算银行按照《银行支付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
*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结算单据
每交易日结算完毕后,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商提供结算资料。交易商可通过本中心网站提取结算资料。